1、所有必須本人簽名的資料,包括委托書、申請表等,請保持文件上的簽名與護照簽名一致;
2、簽證申請遞交后,領館有可能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或有可能要求申請人到領館面試;
3、簽證的停留期、有效期、入境次數由領館根據申請人遞交的資料來決定,如申請表格、邀請函、派遣函等。
4、簽證遞交之后領館有可能會進行電話調查,請確保申請人本人的手機以及在職證明上預留的電話有人接聽,否則領館有可能拒簽。
5、從2015年10月12日開始,所有申請者均須親自前往目的地國家的使領館或當地簽證中心錄入指紋,12周歲以下兒童可免于錄取指紋;成功錄取十指指紋后,五年內不用重新錄取。